元盐每引四百斤,其价太宗庚寅十两,中统二年七两,至元十三年九贯,二十六年五十贯,元贞二年六十五贯,至大二年至延祐二年累增为一百五十贯。行盐各有郡邑。煎盐者各处有官设盐铺,亦有商卖,又有食盐地方验户口之多寡输纳课钞(见《元史》卷九十七)。
茶于江州设榷茶都转运司,仍于各路出茶之地设提举司七处,专任散据卖引。引制定于至元十三年,长引茶一百二十斤,收钞五钱四分二厘八毫。短引茶九十斤,收钞四钱二分八毫。十七年,除长引,专用短引,每引收二两四钱五分,草茶每引收二两二钱四分。后每引增一两五分,通为三两五钱,又增为五贯。二十六年,丞相桑哥增为十贯。引之外又有茶由,以给卖零茶者。初,每由茶九斤,收钞一两,后自三斤至三十斤,分为十等。
酒醋,太宗辛卯年立酒醋务坊场官,榷沽办课,仍以各州府司县长官充提点官,隶征收课税所,其课额验民户多寡定之。甲午年,颁酒曲醋货条禁,私造者依条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