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TRIMS协定》并不具有典型的投资协定的性质
虽然,《TRIMS协定》是迄今为止国际上第一个在国际投资领域中对国际投资问题作出实体性规定的协定,但它并不是一个典型的投资协定。它所调整的范围仅限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而且是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不仅没有涉及国际投资法的全部领域,甚至连相当一部分投资领域的重大法律问题都未涉及。究其原因,《TRIMS协定》是在GATT机制下产生的,它是为完善GATT而制订的,目的是要让各成员方货物在某成员方境内不因采取某种投资措施而受到歧视,以使货物贸易不受限制和扭曲。
(四)《TRIMS协定》适用原则的特定性
这种特定性主要表现在《TRIMS协定》直接援用GATT中有关货物贸易的基本原则,例如:国民待遇、禁止数量限制、透明度等原则,这些原则主要是处理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原则,而非完全处理国际直接投资的法律原则。
(五)《TRIMS协定》适用对象的限定性
《TRIMS协定》适用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而且是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但并非适用于所有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从前述有关《TRIMS协定》的背景和内容中可以得知,其仅适用于5种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因而适用对象具有非常明确的限定性。